温州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温鹿商初字第219号
原告:温州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
大道京龙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鹿城区南门街道董宅巷26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徐衙公
寓8-1幢7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温州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
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温州
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