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超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3268号 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自然村148幢5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超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北湖西街180号1号楼1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超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