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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民初68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