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2民初17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912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二期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582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鄂0202民初1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黄石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及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合计1800万元。本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20日分别对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黄石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2884106.78元以及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115893.22元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因本案一审判决驳回***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状。现二审判决已生效,特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115893.2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黄石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2,884,106.7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