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069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