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801号
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荆街清江大队船头山1号***凤凰酒店(商业街、综合楼)1栋1层5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2206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亲,女,汉族,1998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6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X43Q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诗***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张店街西湾村罗西湾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FN8E2Q。
法定代表人:官利财。
第三人:**,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第三人:***,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