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0252号
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东荆街清江大队船头山1号碧桂园凤凰酒店(商业街、综合楼)1栋1层5商室。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
被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6层40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华。
被告:武汉安卓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张店街西湾村罗西湾67号。
法定代表人:官利财。
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安卓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