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3599号
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东荆街清江大队船头山1号碧桂园凤凰酒店(商业街、综合楼)1栋1层5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220685。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6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X43Q59。
法定代表人:唐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林,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卓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张店村西湾村罗西湾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20117MA49FN8E2Q。
法定代表人:官利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琼,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雷,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第三人:姚支才,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安卓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雷、第三人姚支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为正文)
审 判 员 叶  章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厚  鹏
书 记 员 李厚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