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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民初946号 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沙河镇街7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县。 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