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民初946号
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沙河镇街7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县。
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汇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