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希雨路北(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YK6R7W。

法定代表人:谢咏宸,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龙,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赣江源大道**星海天城**楼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74336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首席代表。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79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3月1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旅游集散中心XXX号楼(2#酒店),权证号分别为:赣(2019)赣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1号。

申请人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旅游集散中心XXX号楼(2#酒店)【权证号分别为:赣(2019)赣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旅游集散中心XXX号楼(2#酒店)【权证号分别为:赣(2019)赣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光 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