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91民初3982号
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希雨路北(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YK6R7W。
法定代表人:谢咏宸。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峰,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彩意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彩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彩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843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灰腻子等建材,后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3843元整。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灰腻子等建材。后经被告***微信确认原告的对账单,货款总金额为23843.9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支付3000元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中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账单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江西彩意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被告确认,货款总金额为23843.9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3843元,庭审中自认被告已偿还3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0843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