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404号
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希雨路北(东侧)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YK6R7W。
法定代表人:谢咏宸,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生,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8年7月19日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本院在审理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江西省彩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