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172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单元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500210。
法定代表人:陈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科,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计49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荣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永超
书记员周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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