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240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鹏,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负责人:洪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杨英明
人民陪审员 郑超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