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和被告***、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裁定如下:
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莉
人民陪审员 王阿水
人民陪审员 黄佳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