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

某某1、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2民初2487号
原告:**1,男,200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理人:**3(**1的母亲),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200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2,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荡,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女,193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负责人:洪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玲,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1、**、**2、**2及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1的法定代理人**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被告**1、**2及被告**1、**、**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因**2死亡而理赔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赔款100万元,确认原告享有上述赔款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20万元。2、请求判令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年初,原告的母亲**3与原告的父亲**2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9月23日,原告出生,后经鉴定及判决,原告与**2具有亲子关系,享有继承人资格。自原告出生后,**2和原告共同生活,**2承担了作为父亲的责任。2019年8月21日,**2因工死亡。目前,第三人为**2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赔款100万元已于2019年12月9日理赔完毕,并由第三人暂为保管。第三人主张原告与被告应通过诉讼途径明确继承份额后再将款项发放给原告。该保险是以**2的寿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专属性,**2死亡而理赔的安全生产责任险赔款100万元不是**2与**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2的个人遗产,即使不是遗产,也是基于**2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保险理赔款的权利人是**2的近亲属。因原告是**2的非婚生子,是**2的法定继承人,为此原告享有其五分之一的份额。本案的100万元讼争不属于遗产,也应当对全部近亲属进行赔偿,应当由全体继承人获得理赔。综上,原告特依法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1、**、**2辩称,一、首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而不属于人身保险:1、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2、本案争议保险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为此,本案保险金不能当做遗产进行分割,保险金应当按照财产保险进行分割,即一半属于被保险人的配偶享有,另一半属于指定的受益人;4、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保险金;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取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商业财产险种。二、保险金不属于个人遗产范畴。
**2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述称,一、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2的遗产按照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第三人同意向**2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员工,2019年8月21日**2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猝死。**2为**2的母亲,**1为**2的配偶,**2、**、**1三人为**2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2、**1、**2、**、**1五人为本案合法继承人。
2019年3月,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向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相关单位,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摘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019年12月4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00万元,其明确表示同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2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正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闽南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闽0602民初8064号民事判决书、**2有关待遇情况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赔款收据,第三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出险(索赔)通知书、赔款收据及收款回单,以及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在案为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讼争的100万元是**2与**1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2的个人遗产或其他性质款项?
被告**1、**2、**主张讼争款项系**2与**1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即50万元为**1个人所有,另一半即50万元由受益人享有。根据《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明细》载明的内容:案涉保险系本案第三人的上级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相关单位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人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相关单位,即本案第三人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企业;可以明确,**2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险是雇主责任险的一种,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是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保险公司代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并不是被告所主张的财产保险理赔款,**2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讼争款项的性质应确定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因事故发生给付的赔偿款,而非**2与**1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讼争的100万元是**2的直系近亲属因事故可以依法取得的赔偿款,并非**2生前遗留的财产或其可以预期的利益,故此100万元也不是**2的个人遗产,而是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赔偿、抚慰**2的直系近亲属的赔偿款,系按份共有的共有财物,应由本案所有的直系近亲属平均取得。对**2、**1、**2、**、**1五人为**2的直系近亲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是**2的非婚生子,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即20万元。**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因**2死亡取得的保险金100万元,由**2、**1、**2、**、**1共同所有并各分得五分之一的份额,即各分得20万元;
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1、**2、**、**1各20万元。
本案受理费1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0元,由**2、**1、**2、**、**1各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艳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晓婷
书 记 员 黄 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