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2849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圆,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题为“【漫画欣赏】漫画告诉你,什么是幸福”的文章;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 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80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漫画作者,现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涉案文章,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且计算机终端设备也在福建省漳州市。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才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北京市法院管辖。本案不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应由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该行为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适用上述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其以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崔晓光
书  记  员   刘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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