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79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信用代码91350600680868072A。
法定代表人:洪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翁艺晖
审 判 员 黄泽强
审 判 员 傅 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俊平
书 记 员 邹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