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翔东君旺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镇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袁胜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传霞,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系公司职工,法定代表人袁胜明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宝,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博,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军,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镇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龙,系公司总会计师。
上诉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镇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9元,退回上诉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22664元,退回上诉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21855元。
审 判 长 林小平
审 判 员 叶 军
审 判 员 闫莉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