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特413号
申请人: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1号楼二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保,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韩,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冠金洋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冠金洋公司称:世冠金洋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委)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3068号仲裁裁决结果,以东城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东城仲裁委对其提交的《延期举证申请》不予采纳属违法法定程序,李韩在仲裁中隐藏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3068号仲裁裁决。
李韩答辩称:认可本案仲裁裁决结果。
经审查查明:李韩于2019年7月1日向东城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世冠金洋公司2019年7月24日将其住所地由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10层G1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1号楼二层202号。世冠金洋公司搬家后,通过公交或地铁出行,李韩到原办公地和现办公地时间均在1小时30分钟左右,选择线路不同,时间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并未对李韩造成影响。李韩于2015年5月4日入职世冠金洋公司,月基本工资11700元,绩效工资1300元(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有浮动),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2500.31元。李韩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世冠金洋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均向其支付了年终奖,提交了世冠金洋公司总经理李京燕的录音证明世冠金洋公司因其2018年休了100多天产假因此没有奖金。世冠金洋公司未举证证明李韩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并表示不清楚年终奖的标准。
李韩向东城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世冠金洋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25000.6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51.4元。世冠金洋公司辩称,其在半年前就已通知员工搬家,且搬家之后对李韩通行时间的影响在合理范围之内,是李韩本人不愿意到新办公地址工作,自己提出的离职。年终奖是公司按照经营情况和员工表现酌情发放,不是必须发放的,不同意支付李韩年终奖。2019年8月8日,东城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3068号仲裁裁决:一、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韩二〇一八年年终奖二万五千零三角一分;二、驳回李韩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对于世冠金洋公司主张东城仲裁委无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李韩于2019年7月1日向东城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世冠金洋公司2019年7月24日将其住所地由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D座10层G1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1号楼二层202号,故在李韩向东城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时,世冠金洋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城仲裁委依法具有该案管辖权。对于世冠金洋公司主张东城仲裁委对其提交的《延期举证申请》不予采纳属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东城仲裁委于2019年8月8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3068号裁决书,世冠金洋公司称东城仲裁委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延期举证申请》,因此,东城仲裁委对《延期举证申请》未予采纳不构成仲裁程序违法。对于世冠金洋公司主张李韩在仲裁中隐藏证据,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世冠金洋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30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世冠金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李明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