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五脑山林特经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麻城五脑山林特经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81民初27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麻城五脑山林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林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A88N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仙姑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1420735572G。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麻城五脑山林特经营有限公司、湖北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