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6347号之一
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管淋村新安西街748-7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鸿途睿明旅游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上城区清波街道下华光巷58号九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街道光复路20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C座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南区二层商场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361号国都商务大厦四层A、B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4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07、509号富春大厦180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康辉旅游集团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银泰城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享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83号92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西湖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临平街道龙王塘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博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03号七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途睿明旅游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界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康辉旅游集团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享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博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493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减半收取计2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32元,由原告浙江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