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101民初130号
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38号220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金隆花园南区二层商场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2月2日,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