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101民初130号 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38号220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金隆花园南区二层商场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2月2日,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上海翼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