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金隆花园南区二层商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05299317。

法定代表人:蔡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红、斯语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旅)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丁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国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系中国国旅职工,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劳动合同未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一直在中国国旅处工作。2020年4月11日,**向中国国旅申请劳动合同续签审批,中国国旅予以拒绝,理由为“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停摆,合同到期,属于一般岗位的员工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6月4日,中国国旅向**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庭审中,双方确认**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594.6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因与中国国旅的劳动争议纠纷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1406.81元、经济补偿金12413.8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92.87元。2020年8月19日,该委作出杭劳人仲案字[2020]第2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39419.42元、经济补偿金11189.2元、2019年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43.34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国国旅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中国国旅无需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419.42元;2.中国国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1189.2元;3.诉讼费用由**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加付的一倍工资基数,应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该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没有对工资进行约定,**工资亦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该院以双方确认的月平均工资5594.6元的70%为基数,即3916.22元。关于计算天数,仲裁裁定书扣除新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后统计为7个月零1天,双方对此认可,该院予以确认。故中国国旅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27593.6元(3916.22×7+3916.22/21.75×1)。

中国国旅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1189.2元(5594.6×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认可仲裁裁决的金额,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日判决:一、中国国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27593.6元;二、中国国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1189.2元;三、中国国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43.34元;四、驳回中国国旅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国旅负担。

宣判后,中国国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错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权利义务无法确定时,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对用人单位之惩处措施。然本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中国国旅亦按时发放工资与奖金,并不存在未合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中国国旅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二、一审判决确认双方难以确定工资标准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没有对工资进行约定,**工资亦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系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入职担任计调员,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所签署《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转正后工资为2500元。故**流水明细中,2019年7月12日4500元、2019年10月15日3000元、2020年1月17日9654元及2020年1月16日26367.81元等数笔款项并非**工资收入,而系发放的奖金,不应计为基本工资并以此计算二倍工资。故即便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其计算依据亦应为2500元,而非3916.22元。综上,请求:

1.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支持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承担。

针对中国国旅的上诉,**答辩称:不认可中国国旅的上诉,认可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中国国旅就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提出上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双倍工资,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现又未有证据证明中国国旅发放的工资可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故原审法院按照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并判令支付双倍工资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根据解除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并判令中国国旅予以支付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