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杭州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2民初591号

原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商场**。

法定代表人:蔡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语馨,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

法定代表人:马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语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款项11037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千分之一每日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20528.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日,原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同行游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招揽客源,由原告提供游轮航次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付款协议》,确认共需向原告支付旅游团款280370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付款说明》,确认尚欠原告旅游团款11037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结清。然而承诺期届满至今,被告仍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其义务,被告尚欠原告旅游团款110370元未付,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经原告催讨,被告承诺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15日,因此违约的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起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一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团款11037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旅游团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自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中国国旅(浙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杭州美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煜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金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