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804号
原告: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338号创客广场C-01-00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732116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区创新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1130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计707.5元,由原告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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