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4072号
原告:上海焰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4510号3幢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785号14幢6013J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焰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焰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达成一致,原告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上海焰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焰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