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7088号





原告: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哲海壹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沙黎淳






书 记 员


施彩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