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98661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该案的结果,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执15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