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0623号
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永飞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