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2578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宝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运、徐庆恒,被告蓝宝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高明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诉争《制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中辉公司提交视频、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显示蓝宝新公司交付的GRC板质量不符合图纸约定,且板面存在对角线长度不一,厚度不一,板面不平整,螺母开孔位置与图纸要求不符等问题,使GRC板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蓝宝新公司工作人员亦在沟通时称“板子质量只能做到那样”,“确实是做不好,您赶紧换厂家”,蓝宝新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中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为蓝宝新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2020年4月26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16 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蓝宝新公司对违约金一项要求酌减,中辉公司主张因重新签订制作协议,对制作时间要求紧,每平方米多付货款10元,共计多付货款1.8万元属于损失,另有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综合上述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金额为2万元。 关于蓝宝新公司反诉要求中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辉公司依法解除诉争合同并非违约行为,蓝宝新公司通过微信表示接受中辉公司预付款差额一事,中辉公司并非违约,中辉公司主张在蓝宝新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行使不安抗辩权,未给付剩余货款,本院予以采纳。蓝宝新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挂板质量问题汇总表、挂板状态视频:上述视频能够反映案涉挂板存在质量问题汇总表中记载的相关质量问题,结合双方往来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案涉挂板存在质量问题予以采信;2.中辉公司与河北宏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GRC供货协议》、发票:上述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3.验货单、发货单:双方对发货的事实和数量没有异议,但该发货单不能证明案涉货物符合合同目的;4.交通费票据:上述证据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制作协议》(合同编号LBZHJY20190919-02),约定甲方中辉公司向乙方蓝宝新公司采购清水混凝土饰面GRC板,数量1800㎡,单价410元/平方米,总价738 000元。收货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央财经大学沙河分校。运输方式:乙方代办物流运输,并负责运输费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共计221 400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按照甲方要求规格、数量进行加工生产,工期50天,生产完成后,分批发货。发货前,甲方支付该批货款65%,最后一批货发货前,甲方支付货款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尾款作为质保金。乙方承诺挂板尺寸、颜色按照图纸、甲方封样约定定作。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退换货,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额20%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中辉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支付货款216 000元。蓝宝新公司收到后通过微信联系中辉公司称预付款算的不对,中辉公司称是按照此前合同版本支付了首付款,蓝宝新公司称“那就先这样吧,预付款少了几千块钱到时候发货的时候付清就行了”。中辉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蓝宝新公司发送GRC板的设计图纸,图纸上有板面的详细尺寸。中辉公司称蓝宝新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送货,当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就没有卸车,直接退回了。微信记录显示蓝宝新公司2019年12月1日约中辉公司见面谈。中辉公司于12月4日去蓝宝新公司处。12月8日,中辉公司工作人员微信称“板子的事情,我真的没法处理,您跟领导商量一下,质量这块我们只能做到那样,要是通不过,你们就想别的办法”。中辉公司回复“这是质量问题,你们找厂家代工,这样最好,给江总打电话也不回,是不想解决了吗”。2019年12月20日,蓝宝新公司发送视频,称“赵总,这是修的一个直板儿,背面正面都做成了这个视频,做了一些处理,您看一下”,中辉公司又回复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对板的厚度、垂直度、螺母位置等又进行了强调。2020年1月,蓝宝新公司向工程施工地发送货物,2020年2月10日,中辉公司微信称“把挂件发过来”,并称工地还没有开工,2月19日,中辉公司向蓝宝新公司发送挂件送达的地址。2020年4月15日,中辉公司微信告知蓝宝新公司“明早7点开始挂,螺栓最好下午能送过去”。中辉公司称当天挂板时发现板面螺母位置和大小均不对,板面凹凸不平,各板面厚度不一,导致无法实际使用。双方微信显示从4月17日开始双方就板面质量问题开始沟通,中辉公司要求蓝宝新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修理,蓝宝新公司回复“赵总,我建议您赶紧换厂家,我也看到这个了,确实是做的不好,您赶紧换厂家,公司这边该怎么走程序怎么走程序”。中辉公司称“我现在重新找厂家,现做工期肯定完不成了,你这太耽误事了”。2020年4月24日,中辉公司向蓝宝新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律师函》,上载:“因贵方存在严重违约,中辉公司从2020年4月25日起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制作协议》。请贵方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立即向中辉公司退还已付合同预付款216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7 600元。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确认是否需要共同申请专业机构对GRC板是否符合图纸规格等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如逾期不回复视为贵方放弃申请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2020年5月8日,蓝宝新公司向中辉公司回函,内容为:“我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贵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货款。本批板材是经贵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发货才依约发货,并经过贵司人员工地现场验收。在此之前贵司从未告知该批板材存在质量问题,直到2020年4月28日收到律师函。我司不认可合同解除。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告后,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中,中辉公司提交产品视频及质量问题汇总表显示:产品存在的问题包括:螺母规格、螺丝孔到板边的距离、螺母平整度均与图纸不符、板面平整度不平,对角线长度不一致,板面弯度大,板面厚度与图纸不符且各板面之间厚度不一致,部分板面存在破损。中辉公司主张因存在上述问题,案涉GRC板根本无法用于工程内部装饰,板子无法挂到墙面上,板面不平整厚度不一,挂上了也不可能在一个平面上。中辉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与案外人河北宏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GRC供货协议》,该公司已提供板材,中辉公司已经实际施工。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清水混凝土饰面GRC板制作协议》(编号LBZHJY20190919-02)于 2020年4月26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216000元并给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14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中辉建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苏 畅
法 官 助 理   郭晓爽 书  记  员   张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