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1481号
原告
***,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东村1组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3********,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0995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6月22日
事由
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