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1481号 原告 ***,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东村1组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3********,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0995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6月22日 事由 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