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2民初1498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210995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