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13847号
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03MA11FN936J)。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72号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210995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