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5341号 原告 ***,女,197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幸福路305号1幢1302室。 被告 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210995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1幢1号8-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