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5341号
原告
***,女,197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幸福路305号1幢1302室。
被告
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3210995X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1幢1号8-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