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970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楠
书记员陈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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