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96号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少华。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倪贤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