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029号
原告:河北科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电力工业开发区(东小留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路大街4-10号。
负责人:王玮,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方敬韬,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哲杰,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霄,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科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科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2元,减半收取10281元,由原告河北科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