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7176号
原告:山东紫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2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46894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山东紫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软科技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软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软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紫软科技公司不向***支付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585.45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2月25日由公司内部人员介绍入职。2021年11月25日正式离职。2021年12月19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327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要求紫软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1969.42元。***在职期间,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其余款项为出差补助,餐饮补助,绩效补助等。各类补助与工作出勤天数及出差天数挂钩,并非岗位固定工资。因此***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7585.45元,并非裁决书判定的31969.4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紫软科技公司无视规章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一了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有利于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其中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规定,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其他津贴;第十一条又从反面排除了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所以出差补助等属于上述工资总额范围。***在职期间遵守公司规定,勤勤恳恳,紫软科技公司无视前员工为公司的辛勤付出,恶意提出出差补助等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严重侵害***的合法利益。紫软科技公司违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积极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劳动者最基础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保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依法驳回紫软科技公司起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5日,***入职紫软科技公司。2021年11月15日,***因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
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紫软科技公司向***转账共计38837.7元,备注为“工资/奖金”,紫软科技公司主张***每月工资为2500元及出差的各项补贴。
另查明,***于2021年12月19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801.7元”。2022年3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出具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32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山东紫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969.42元。”紫软科技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21年2月25日,***入职紫软科技公司,紫软科技公司应当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起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紫软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为劳动者的实得工资,仲裁裁决紫软科技公司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969.42元,仲裁裁决金额未超过法定范围,***亦未提起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紫软科技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969.4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紫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969.42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山东紫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