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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合肥现代妇产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640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现代妇产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新村2#。
法定代表人:陈泽生,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林,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光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18号。
负责人:徐志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现代妇产医院、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原告方康佑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现代妇产医院、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辉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