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2077号
申请人: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18号(现名: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536606)。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芜湖***门诊部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新安花园12-7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AUX3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物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北路新源大厦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2818622M。
法定代表人:王昌国。
本院在执行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芜湖***门诊部有限公司、**、芜湖***物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