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鑫亿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程路云谷景豪商务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QX783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鑫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浦西万达广场南区5号楼5B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076668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盛路1号2号楼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6U7J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0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18.4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上云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