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博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360号
原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韦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告:博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茂平。
原告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博为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