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36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韦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
被申请人:博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茂平。
申请人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43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博为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销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777.88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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