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合肥时进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濉溪县濉溪镇四里庄棚户区改造及碱河路防水专业工程、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357号
原告:***,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南莲花路西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1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实,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濉溪县濉溪镇四里庄棚户区改造及碱河路防水专业工程,**实总负责,***现场负责。2020年1月14日,原告与**实签订濉溪县濉溪镇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防水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图纸范围所有楼栋屋面,各个部位用SBS烤贴等。2020年5月工程竣工,经三次结算,总工程款936687.5元。2020年12月17日,原、被告最后一次结算确认扣除3%的维修金及1%的税金,还剩工程款344728.47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