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影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81民初782号

起诉人:上海影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亚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起诉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iv>

法定代表人陆美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起诉人: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韦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刚,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2日,住上海市翔殷路******。

本院收到三起诉人诉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民事诉状,该诉状称,原告(起诉人,下同)于2017年1月22日从上海经成都前往万源被告(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下同)处报名并交纳了4万元/家的投标保证金,获得招标文件和参加被告代理的“万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亮化)工程(一期)施工图设计和造价咨询采购(项目编号:WSZC(T)2017-4号)”投标资格,按招标文件约定,该项目应于2017年1月24日14点开标,但被告单方面突然中止招标,并且拒不提供中止招标的合法依据。招标文件作为约束原告和被告双方民事行为的合约,理应共同遵守,原告因受被告违约行为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现诉至你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标该项目的成本费用20000元(含交通费、食宿费、人员工资、出差津贴及误餐补贴、编制投标文件费、打印装帧费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诉讼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费等,最终按实际发生凭票据结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起诉人以万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中止招标,并且拒不提供中止招标的合法依据给三起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三起诉人应按上述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对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争议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三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影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