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181民初3480号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韦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负责人:余小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伟,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大设计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下简称峨眉扶贫移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12月26日、2017年3月6日、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东大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被告峨眉扶贫移民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东大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首期设计费164700元;2、判令被告依照合同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从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支付工程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诉讼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费等,最终按实际发生凭票据结算(截止2017年3月6日暂定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订立《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合同。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的条款跟谈判文件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招标文件里面没有要求中标人要做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但是在订立合同阶段被告强行附加了相关内容,这是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无效的。根据政府对图审的规定,图审的主体应当是作为业主的被告而不是设计方和施工方,原告没有图审的义务,但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完成了图纸的设计并提交了图审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按期于2016年8月8日向被告交付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一式八份,依据上述合同5.2条,被告应在30天内即2016年9月8日之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即1647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峨眉扶贫移民局辩称:原告的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实现,被告不能支付相应价款。1、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二条的约定,本项目的概述为“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勘察设计图审”,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项目有勘察、设计、图审,第四条也明确约定了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交的资料为施工图纸、预算、图审报告,这两份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是把图审的义务交给了原告的,原告也通过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形式同意了合同义务并履行。而且如果仅仅是图审项目,那么合同价款是不可能达到183000元,肯定是包含了勘察、设计、图审三个项目的。原告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附件中有一条他们自己承诺图审由他们自己完成,原告公司对此盖章并由原告代理人签字。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7.1.2条约定,本次设计是按照市政文件来设计的,所以所有的设计图审都必须按照住建部设计图纸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虽然原告提交了图审报告,但是出具图审报告的单位是无图审资质的,其出具的图审报告是无效报告。原告提交的施工图就是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没有达到施工和设计要求,现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所以被告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也不承担违约金。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峨眉扶贫移民局委托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勘察设计图审(第二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峨政采谈[2016]020号的《峨眉山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谈判文件》载明:“……二、项目概述: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勘察设计图审;三、项目设计要求:根据以下概况要求进行设计:大为镇双桥村村委会及文化场地1处(占地500平方米);……沙溪乡回龙村:道路硬化1.5公里(8-10组,游山-天池山,宽3.5米,厚度20cm);新建排洪渠0.6公里(6组、7组);新建蓄水池290立方米……”。同年6月28日,原告上海东大设计公司向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了峨政采谈[2016]020号《技术·服务投标文件》,载明在收到图审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审工作并提出图审报告等内容。同日,原告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兹承诺我方投标报价已包含该项目之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费用。”同年6月30日,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载明:“……就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勘察设计图审(第二次)(峨政采谈[2016]020号)进行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现场谈判,贵公司中标,中标报价为18.3万元。请贵公司接此通知后在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履行完合同”等内容。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合同约定:“……发包人(甲方:被告峨眉扶贫移民局)委托设计人(乙方:原告上海东大设计公司)承担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2.1项目名称: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2.3主要建设内容:蓄水池、村委会、文化广场、排洪渠、道路工程设计。……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提交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施工设计图一式八份,预算一式四份(包括2.3建设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图审报告。(按村项目分别出成果)……5.1合同金额:人民币183000元。5.2提交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之日起,在3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在30天内支付剩余全部设计费(一年内)。第六条:交图时间: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在20天内递交设计文件。……7.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对施工设计图的质量负责。7.2.2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质量合格的施工设计图。……8.9中标通知书、峨政采谈[2016]020号、乙方的投标文件、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双方文件系本合同条款内容。……”2016年8月8日,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载明峨眉山市扶贫移民局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工程(勘察、房屋建筑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该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合格等内容。2016年9月2日,被告峨眉扶贫移民局工作人员出具《收件凭证》一份,载明:“……今收到上海设计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图审报告、工程量计算式(清单)。上述资料于2016年9月1日在扶贫局办公室收到。……”。之后,双方当事人因案涉设计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原告遂于2016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首期设计费164700元;2、判令被告依照合同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从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支付工程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诉讼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费等,最终按实际发生凭票据结算(截止2017年3月6日暂定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对案涉工程施工图进行图审的审查机构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设计咨询,城市规划咨询,环境艺术设计咨询,绿化工程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
为查明案情需要,本院依职权对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就施工图纸的图审问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资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设计内容来区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由具备图纸审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如下:一、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是否属于原告上海东大设计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二、案涉工程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违约金和原告为本次诉讼活动支出的一切费用?
一、关于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是否属于原告上海东大设计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施工图纸审查是否属于原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虽然在前期用于公开招标的谈判文件中对于招标项目的表述上因未使用标点符号容易产生歧义,但从原告自行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可知,原告是明确知晓该招标项目包含勘察设计和图纸审查内容的。对于工程预算,虽然在前期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载明,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列明了该事项。原告不仅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也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并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纸审查报告和工程预算清单,表明其认可了包含此事项在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因此,原告诉称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不属于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除勘察设计外,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同样也是原告基于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二、关于案涉工程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也即针对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市政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工程设计。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可知,案涉工程设计费的付款时间是原告在向被告提交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之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的规定,就案涉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来说,承担该审查义务的机构必须是具备图纸审查资质的非营利性机构。本案中,原告委托进行图审的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建设工程审图资质,并不是合格的图审机构,其出具的图审报告无法证明原告的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合格。因此,案涉工程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违约金和原告为本次诉讼活动支出的一切费用的问题。因案涉工程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并不存在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和原告为本次诉讼活动支出的一切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师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