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81民初1781号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韦成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白龙南路**。

负责人:余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俸明,男,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诉讼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费等,最终按实际发生凭票据结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订立“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合同,该合同违背《政府采购法》,以及该项目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规定,强行加入采购文件之外的工作量。并且原告不是建设方,不具备图审项目的主体资格,该合同应为非法无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所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10月获准由旧名称“上海东大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所称的“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合同,即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涉及的建设工程名称为“峨眉山市2016年五个乡镇扶贫项目实施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图审项目”。原被告曾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首期设计费164700元;2.被告依照合同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从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支付工程款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诉讼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费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6)川1181民初3480号(以下简称:3480号案件)。本院经过对3480号案件的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原被告双方义务的约定,最终认定勘察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均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因原告没有履行向被告提交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的义务,案涉工程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3480号民事判决书后,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用。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已经3480号民事判决确认有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无效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本院已经审结的3480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一致。虽然3480号案件为给付之诉,本案为确认之诉,但给付之诉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原告在前诉,即3480号案件中起诉被告要求依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又在本案中起诉被告请求确认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复起诉。并且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因此,原告系重复起诉,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玥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集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