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41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圣地路******,组织机构代码:MA27Y3KU3。

法定代表人张松涛。

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家湖**,组织机构代码:X08910519。

法定代表人龚联克。

被执行人龚联克,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9727号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退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102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龚联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本院已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名下车牌号为苏AM××××、苏AY××××、苏AJ30**的车辆季被执行人龚联克名下车牌号为苏AF××××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9月29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龚联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微松冷链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周曹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