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中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桥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3317号
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某某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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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